转自: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3月2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阿坝州汶川县,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由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生态破坏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5月,刘某甲、刘某乙多次在汶川县三江镇“索桥河坝”河道中挖取砂石售卖获利。阿坝州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嫌盗窃案过程中发现了二人的挖砂行为,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受理该案后,合议庭发现,被告二人的挖砂行为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但当时挖砂的坑洞因河流自我修复而消失,原地修复已然不可能。
最终,法院按照系统修复、整体保护、综合治理的环境资源空间保护模式,采取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当庭判决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在“索桥河坝”水岸坡,栽种柳树10株、万年青50株、菖蒲水草500株,以利用这些植物根系加固河岸,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实现对涉案河堤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修复。
河流自我修复后,法院判决修复的是哪里损失?为啥挖了河里砂石要被罚在岸边种树?为此,3月29日,四川在线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李瑶和合议庭成员徐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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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河流自我修复后,法院还要判决进行修复?
是修复水域从损害发生至自动修复之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失等
“生态环境一旦受到破坏必然受到损害,法院判决修复包括了水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至自动修复之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失等。”李瑶介绍。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是在生态环境被破坏后,法院判决被告进行相同物种的修复或判处赔偿金,比如进行补栽补种、增殖放流等。常见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分别是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
直接修复是针对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环境介质、生物、生态系统等进行评估并予以原区域、原体的修复。如果,技术难度过大或所需修复费用过高导致无法直接修复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的方式。
李瑶解释,由于河水冲刷,本案中挖砂的坑洞因河流自我修复而消失,直接修复已然不可能实现。所以,本案立足于水环境整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判决实施在河堤种树是一种替代性修复。
既然坑洞已经因为河流冲刷而自我修复,那为啥还要进行修复?
“本案与一般生态环境修复最大的不同,就是修复内容包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失。”徐晓双解释,本案被告的挖砂行为是在河道。由于河水的不断冲刷,两人当时挖砂的坑洞消失,即生态环境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自我修复。
但是,从水域损害发生至自动修复之间,会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范围期间,水域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会有部分缺失,专业上叫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失。形象点来说,假如挖砂行为(即是损害行为)是10点开始的,到12点的时候,由于河水的不断冲刷,挖砂的坑洞逐渐消失,生态环境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自我修复。但是10点到12点之间,水域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会有部分缺失,“我们要修复的是这个损害发生到自然恢复期间缺失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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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挖了河里的砂石要被罚在河边种树?
这些树木根系能够固定的水土量和破坏造成流失的水土量大致相当
在司法实践中,替代性修复方式包括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等可以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功能、质量和价值的情形。
“通俗地说,当直接修复不能实现时,可以在同一个地区的不同地点,采用具有相同功能的不同种类介质、生物等进行修复。”李瑶说。
为啥不直接补充一批砂石到河道中进行修复?“如同我们前面所讲,我们这里的修复是该水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至自动修复之间的功能缺失,而不是河道中砂石的损失。”李瑶介绍,由于河道自我修复了,如果再补充一批砂石到已经恢复正常的河道中,不仅可能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而且还起不到修复功能缺失的目的。
那为啥又会判决被告在岸边种树?这就是具有相同功能的不同种类介质的具体体现。在该案件中,法院与汶川县水务局等部门充分讨论研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勘查,出具了《三江镇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河道生态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提交专家咨询。经过测算后,大家发现挖砂造成流失的水土量和一定量下树木根系能够固定的水土量相当,“所以,我们最终判决被告在‘索桥河坝’水岸边(是损害发生的同一个区域不同地点)栽种柳树、万年青、菖蒲水草等”。
徐晓双介绍,之所以选择柳树、万年青、菖蒲水草等植物,就是因为它们的根系比一般植物发达,有利于实现对涉案河堤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修复。“具体每一种植物的数量,我们也是和水务局等部门通过测算后得出的。”
“其实,本案的判决既是对涉案河堤水生态环境整体修复的一种弥补,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审判的又一次全新尝试。”李瑶说,下一步,他们将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方面与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利用专业人员、技术,让损害地的修复方式更加多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至于到底怎么修复或者用什么植物修复,我们正在探索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渠道,一事一议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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