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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1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珙环罚202107131号宜宾新勇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74CFL6H法定代表人:吴丹地址:珙县巡场镇兴太村1社93号一、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7月7日,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宜宾新勇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建设有一条建筑用石粉石料生产实验线,正在安装生产设备,已安装有一个1500平方米的生产车间,1000平方米的成品库房,1座浓缩罐,1台破碎机,1台给料机,1台反击破,3台振动筛,4台洗砂机,4台脱水筛,1台4带式压泥水分离机,1台冲击破,该项目在投资项目备案表上载明总投资为1670万元,该公司已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获得环评批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二、违反法律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2021071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三、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陆佰元整(:300600.00)。四、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3100241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宜宾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27日

【来源: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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