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住建厅正式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建规字〔2023〕2号),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适用范围我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1.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2.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3.工程总承包招标;4.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5.政府集中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政府集中建设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含社会代建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工程项目招标不适用“评定分离”方式。
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3至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少于3人也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30日内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项目分类界定本意见中的“特大型”、“大型”工程项目分类和“技术复杂项目”界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经2023年4月13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苏建规字〔2023〕2号.pdf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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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住建厅、建企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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